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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14 17:58:3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内财预〔2010〕804号)精神等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为加强我校教育收费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艺术学院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依据自治区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自治区发改委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

第四条  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足额、及时上缴。除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减免学费外,不得擅自减免、不收、缓收、少收或截留、挤占、挪用教育收费。

第五条  学生缴费不收现金,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十五日之内,将应通过网上自助缴费系统足额缴费。没有缴清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已办理助学贷款除外)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办理注册手续。确因家庭困难等原因不能及时缴清学费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领导和学生处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财务处应在收费管理系统中设置缴费查询链接,学生可随时查询缴费情况。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审批,并组织学费收缴管理工作,学生处、教务处、附中及各系、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协调和宣传解释工作。

第七条  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经学生处进行确认后到财务处备案。因其他原因缓缴学费的学生,缓缴金额及缓缴时间须经所在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处认定,缓缴时间不得超过一学期。

第八条  学籍异动的学生收费规定

1.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住宿费,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转为复学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

2.延期毕业的学生,其学费按应届学生标准收取,住宿费按学年计收。

3.被开除学籍学生的学费不予退还。

4学生申请退学结束学业并符合退费规定的,学费给予适当退还。退费标准:从统一报到日算起,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的,学费住宿费全额退还;超出一个月,不满半年的,退所交学费的50%,住宿费不予退还;超出半年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九条  走读生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因疾病、意外事故、搬迁等原因需要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按照学校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非上述原因的须按照规定缴纳住宿费。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必须在秋季学期报到注册后两周内,退还所缴费用;开学两周后一个月之内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的退还住宿费的1/2;超出一个月后提出申请的,可办理手续但不退费用。

第十条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清学费者,各院系应及时采取催缴措施。

第十一条  进一步完善贫困生资助工作

1. 附属中专、学生处、教务处分别负责对中专生、本科生、研究生的资助工作,积极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做好特困学生的学费减免工作。

2.学生处负责指导学生办理生源地贷款,帮助学生解决欠费问题。

3附属中专、学生处、教务处负责按规定及时发放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及生活困难补助等。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和发改委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否则,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