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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艺术实践场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15 11:12:3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艺术实践场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内蒙古艺术学院艺术实践场地是学校教学实践与创作展演的重要场所,主要承担学校教学实践演出及教学展览。场地包含演艺厅、艺术厅、南校区实验剧场、南校区展厅。为进一步加强艺术实践场地使用与管理,合理配置场地资源,提高实践场地服务质量与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管理机构

学校艺术实践场地的使用和管理由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统筹管理与安排,接受学校国有资产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指导与监督。

二、使用对象及范围

学校艺术实践场地面向全体师生开放,主要用于学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校园文化建设以及各教学单位教学实践展演等活动。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实践使用后也可对外有偿提供演展、学术交流、会议等服务。学校内各单位所举办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书面申请使用艺术实践配套服务:

(一)学校重要会议、演出、展览、庆典、赛事、颁奖活动等;

(二)校内师生举办的有较高学术层次的演展活动;

(三)跨学科、跨单位的大型联合演展及其交流活动;                 (四)其它符合要求的活动。

三、申请程序及要求

(一)各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初将已确定的学期重大活动使用场地计划提交至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由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根据活动内容及使用时间统筹安排。

(二)学期内临时使用艺术实践场地的单位提前七日向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提交至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负责人签批后方可使用。各单位在提交书面申请前需与场地管理人员协商使用时间,避免时间冲突。每学期第一周、教学周最后一周为场地及设备检修时间,不接受使用申请。

(三)各单位申请使用场地仅限校内重要教学、创作演展等实践教学活动,不得用于外单位或个人演出及展览,更不得用于商业盈利性演展。场地使用严格执行申请报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时使用。

(四)各单位对外承接举办各类活动需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艺术实践场地对外承接活动审批表》,经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对本次活动内容进行审核,并报学院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对外承接活动均为有偿服务。具体事项由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与使用单位进行商谈,在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使用。

四、使用规定及注意事项

(一)除报学批准同意已确定的重大赛事、演展与交流活动外,如其他单位使用时间与学校组织的突发重大活动发生冲突,要以学校活动为主,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协商更改演展场地与时间。演展场地的使用如遇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因素,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有权终止活动。

(二)各项演展活动提前三日将审查合格的节目单、海报小样以A4纸彩色打印后送至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演展科报备。

(三)演展场地的布置、舞台装台(除大型机械设备外)、活动材料、电子文本等工作由使用单位自行准备及安排,使用单位要保证演场地卫生及设备及时归位

(四)申请单位应合理控制活动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拖后使用时间,如超出预约时间未有人员到场视为本活动申请作废。

(五)各单位在大型演展场地申请使用举办的教学实践与展演活动时间与使用安排,除要严格保证有良好影响与节目质量的前提下,演艺厅要保证现场观众人数不得低于350人,特殊情况除外。

(六)使用期间要严格听从演展场地工作人员安排要求,非指定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禁止进入技术控制室。

(七)严禁在演展地内使用明火、蜡烛、腐蚀物、化学用品以及烟花等危险产品;严禁在演展场地内吸烟、饮食、随地吐痰、乱写乱画、使用胶类工具粘贴或悬挂装饰品。

(八)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应保证活动现场卫生状况,将使用物品归还到位,并积极配合使用场地管理人员清点、检查设备状况,管理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如有损坏,按照设备价值赔偿。如出现乱摆乱放,未按指定位置摆放,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有权拒绝该单位再次申请使用。

(九)学校及各单位如遇重大活动,保卫处要落实安保及交通管制等措施;属于学校主办的活动,由党政办公室协调保卫处;校内其他单位使用演艺场地,由使用单位协调保卫处做好安保工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对本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