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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01 09:36:3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授予仅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的本校毕业研究生,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第四条 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和要求者,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和相应水平;

(四)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硕士学业,课程及学分要求按照《内蒙古艺术学院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五)能熟练运用1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六)专业型硕士学位申请者毕业展演成绩须达到合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已获得毕业资格,但未达到第四条所列条件者;

(三)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受严重警告处分未解除者;

(四)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学位外语考试未达到要求者;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授予硕士学位者。

第三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由学位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学位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七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校学位论文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第八条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社会发展进步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方法和观点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学位论文要求观点正确,概念清晰,分析严谨;论文阐述要中心突出,条理清晰,结构合理,逻辑性强,行文流畅。

第九条 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应与专业能力展示内容紧密结合,应根据所学理论知识、结合专业特点,针对本人在专业实践中的问题思考、案例分析、技艺探索、方法研究等进行分析和阐述。

第十条 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承诺本学位论文中不存在学术不端问题。引用文献或他人材料,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须加附注。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及其程序

(一)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总学分,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并通过学位论文评审者,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二)申请硕士学位者向导师提交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核认为符合评审和答辩要求,可按流程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前的评审,如全部通过,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应于答辩日期之前一个月左右提出,同时填写《内蒙古艺术学院学位申请表》。

(四)论文答辩材料由所在学位点指定答辩秘书(须为我校教师)负责传递,指导教师和答辩者本人不得参与有关论文答辩材料的传递工作。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由学校送审,论文评阅人为2人,均为校外同行专家。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以及该生是否达到攻读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明确意见,于答辩前送交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的2位评阅人中有1位评阅人的评审意见为不合格,则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申请学位者提出复议,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认定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确属于学术争议的,可根据《内蒙古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办法》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提交复审申请。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按照原送审渠道将论文提交2位同行专家评阅,2份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的,视为盲审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或7人组成,成员应为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应有1名外单位同行专家。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不可以作答辩委员会委员。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人选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导师商定提出,于答辩前两周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审核并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正式答辩。

(三)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要求为本专业在职教师。答辩秘书负责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记录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流程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指导教师/研究生教学秘书介绍答辩人的学习、科研情况。

(三)答辩人报告论文(约3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参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若答辩人提出要求,可给5-10分钟的准备)。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讨论答辩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学位论文是否通过,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六)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为通过。对学位论文未获通过的申请人,如答辩委员会同意,并作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组织答辩一次,通过者,再审查其学位授予问题。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审核通过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参加答辩工作。答辩会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

第五章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就其政治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凡答辩委员会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可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和授予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作出硕士毕业生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组织答辩一次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上述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且出席会议的人数均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已批准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名单,由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公布,授予学位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日期为准。

第六章 申请学位材料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查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名单后,应向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送交下列材料:

(一)《内蒙古艺术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予审核报告》1份;

(二)《内蒙古艺术学院研究生毕业登记表》一式2份;

(三)《内蒙古艺术学院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

(四)《内蒙古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表》一式2份;

(五)《内蒙古艺术学院硕士论文评阅人审核表》一式2份;

(六)《内蒙古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论文评阅书》2份

(七)《内蒙古艺术学院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核表》一式2份;

(八)《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一式2份;

(九) 论文答辩表决票和建议授予学位表决票;

(十) 学位论文3份。

第七章 学位的撤销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学校应当依法撤销其学位: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

(二)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者;

(三)经上级部门论文抽检被列为“不合格学位论文”或“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后,仍不合格情况者;

(四)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校、本细则所规定的情形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