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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17 16:26:4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文件精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系统化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创作、展演服务,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审、职务聘任、年度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一)学院继续教育工作由人事处协调统一管理,负责安排、部署网络公需科目的学习,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做好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结果的登记;负责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认定、折算学时及相关政策的解释。

(二)各部门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的组织实施,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方式,自行组织专业科目的培训。

二、机构设置

学院成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公室,内设主任1人(人事处处长兼任)、成员1人。

三、培训对象及要求

(一)培训对象:学院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四、培训内容及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分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

(一)公需科目的培训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采取网络学习的方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完成继续教育网络公需科目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内容,总学时数不少于30学时(享受减免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文件执行)。

(二)专业科目的培训由各部门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学术讲座、学术会议、论文报告、短期培训、教学研讨等多种形式,组织本单位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总学时数不少于60学时(图书资料、编辑出版、艺术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本行业组织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折算按每45分钟计一个学时,每半天计4个学时。

(三)个人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可累计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

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学习;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培训;

3.参加相关的业务考察或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4.出国(出境)、考察、培训;

5.接受学历教育或者攻读学位;

6.参加远程教育;

7.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活动;

8.单位组织的有考核的学习;

9.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参加继续教育。

五、其他事项

(一)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获取专业知识更新,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拓宽视野,增强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既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也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结合学科与专业建设的需要,拟定每年度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方案,并报继续教育办公室备案。培训期间要做好学习记录(音像资料)、签到工作,培训结束后将人员花名册、签到表等培训材料报送继续教育办公室。

(三)学院继续教育办公室将建立培训效果评估制度,采取发放评估表、满意度调查表等多种形式,对各部门专业科目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各部门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依据,提高继续教育工作的质量,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能力的提升,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六、本办法从2017年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