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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创作项目 经费配套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12 16:52:1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创作项目

经费配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激发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创作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校科研、创作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创作项目配套经费是学校设立的,对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教师主持的厅、局级及以上级别纵向科研、创作项目资助经费的补充,配套经费须专款专用。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为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在项目执行期间调离我校原则上应终止并收回配套经费,由外单位转入我校的科研项目,不享受配套政策。

第四条 配套经费坚持严格控制、严格审核、严格使用的原则,接受学校科研处、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计划财务处的监督、检查,由学校科研处和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共同协调管理。

第二章 配套经费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配套经费须在项目获批经费使用完毕后启动,限于对计划任务中未完成研究与创作工作的限额资助,配套经费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获批经费金额的50%,最高资助额度为30万元。

第六条 配套经费的使用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说明项目进展情况和申请资助理由,列明开支项目和经费金额。科研处、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复核后将申请材料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审核并形成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实施,由计划财务处进行拨付。

第三章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报销手续。

第八条 学校科研处、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计划财务处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配套经费进行管理。

第九条 对于不按项目计划和使用范围使用项目配套经费者,或项目因故终止、被撤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和结账手续的项目,学校有权直接冻结其经费账户,对于已支出部分,从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工资中扣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艺术创作与实践中心负责解释,原《内蒙古艺术学院科研、创作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