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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考核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2022-09-14 20:20:1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对青年学生工作的重要指示以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为目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校团委指导下坚持立德树人,紧扣时代主题突出问题导向创新体制机制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尊重学生主体地位、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等基本原则,锻造一支业务功底扎实、工作能力过硬、能更好地代表和服务广大同学的高水平学生干部队伍,根据《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会组织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等规章制度的精神以及我校共青团、学生工作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应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学生干部要树立全心全意为青年学生服务的意识,关心和维护青年学生的权益,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受广大青年学生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是指学校党团组织认定的校级、院级所有学生干部。具体如下:

(一)校级学生干部包括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和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

(二)院级学生干部包括院学生会、院研究生会等院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

第二章  选拔与任免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依据有关章程的规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组织推荐、自荐、群众举荐等多种渠道产生候选人后,通过民主选举、公开竞聘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以德为先、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干部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面貌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较高的个人素养和道德情操,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三)能够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班级前50%内,且无违纪情况。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产生:

(一)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通过自荐、竞聘、选举、公示等环节产生。学生干部候选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可由党团组织直接考察,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产生;

(二)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及各学院学生分会的学生干部按《内蒙古艺术学院学生会章程》和相关规定产生 

(三)学生干部一般由本班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根据班级实际,采取竞聘制和轮换制 

(四)学生干部任期一般为一学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任职期限以各岗位规定为准 

(五)鼓励学生干部通过竞聘在不同学生组织中任职,最多可兼任两个职务。

第八条  学生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校级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二)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不利于祖国统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者;

(四)年度团员评议等级为“不合格”者;

(五)自愿辞职是指学生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分别报校团委、本学院团总支审批。校团委、本学院团总支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调工作;

(二)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积极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及时向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合理诉求、意见和建议

)行使所任学生职务具有的职权;

)对下级、本级、上级学生组织的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和批评意见;

)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有关培训和教育活动。

第十条  学生干部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学生的政治引领为根本,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团结青年学生,组织青年学生,服务青年学生,发挥党团组织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及时听取、收集青年学生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四)做好网上正能量的传播,自觉开展校园舆论引导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五)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  管理、考核与激励

 

第十一条  校团委、校学生会负责管理相关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院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院团总支、院学生分会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院级学生干部的考核报院团总支备案,校级学生干部的考核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每学年进行两次,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毕业年级学生干部的考核于毕业前完成。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十五  学生干部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  学生干部考核评价内容应至少包括民主评议、日常工作考察、教育培训情况三个方面:

(一)民主评议,一般学生干部在本部门(支部、班级)中进行民意测评,校、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等主要学生干部,除在所属学生组织内进行民意测评外,还需在其所在支部、班级开展民意测评,相关学生组织根据民意测评情况打出考评分数;

(二)日常工作考察,负责管理和指导各级学生组织的有关部门根据学生干部日常的出勤、签到、活动表现等情况打出考评分数;

(三)学生干部参加集中培训的考核成绩

十七  学生干部考核程序为:本人提交述职报告、同学评议、所在学生组织提出考评等级、学院认定、校团委最后审定考核等级。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学生干部,予以免职。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与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第二课堂成绩单挂钩。考核未达到合格以上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原则上一年内不作为“推优”对象推荐发展党员。

十九  各级学生组织要建立学生干部管理档案,可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和需要制作个性化档案,档案一般应包括个人简历(入学情况、入学时间、所学专业、班级)、任职情况(担任学生工作时间、职务、任职期限)、自我小结、考核情况和奖惩情况。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教育培训

 

二十  为提高学生干部的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实行学生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一)抓好自我学习。提出政治理论和学生工作业务学习的自学计划,做好学习笔记

(二)抓好集中培训。一般学生干部由学院组织培训;主要学生干部由学校组织参加“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大学生骨干培训班。学生干部集中培训成绩纳入学生干部考核,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取消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的评选资格

(三)抓好经验交流。定期组织召开经验分享会、交流会,促进不同组织之间、学院之间、班级之间互相取长补短

)抓好素质拓展,培养学生干部的团队协作精神和互助意识,着力提高学的创新创造和实践动手能力。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作风

 

第二十  为建设一支学校党委放心、师生满意的学生干部队伍,学生干部必须努力践行六个“争做”:

(一)坚定理想信念,争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

(二)强化服务意识,争做广大同学正当权益的维护人

(三)永葆学习动力,争做勤学习爱思考的学习标兵

(四)厉行勤俭节约,争做艰苦奋斗的典范

(五)坚持按章办事,争做遵守校规校纪的模范

(六)塑造纯洁、朝气、责任、创新形象,争做艺院好青年。

第二十  学生干部必须努力做到七项“不准”:

(一)不准逃课、迟到、早退;严禁考试作弊

(二)不准赌博、打架斗殴、酗酒;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不准以私下集体活动、过生日等名义,组织学生干部聚餐、包夜场活动等行为;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或以其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荣誉或其利益

(五)不准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滥用浪费

(六)不准以学生组织或学生干部名义开展任何有偿服务活动

(七)不准拉帮结派,做任何影响团结和侵害组织声誉的事情。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