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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06 20:20:4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大学生创新创 业能力,培养造就创新创业生力军,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 实施管理,根据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 议精神,按照教育部《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 高函〔2019〕13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 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字〔2021〕38 号)等文件精神和

总体安排,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以下简称 “大创计划 ”)是为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把创新创 业教育有效地纳入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的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中,培 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创新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而实施的一项 教育教学改革措施,是我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

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大创计划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在指导教师指 导下,严格遵循“兴趣驱动、 自主设计、重在过程、鼓励创新 ”的原 则,通过资助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 革,促进师生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创新 创业实践,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 闯会创的意志品格,提升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

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 “大创计划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自治区战略需求, 按照 自主选题、 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 ”的程序,重点资 助内容新颖、预期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在艺术创作、 艺术理论、操作技术或商业模式方面有所创新的训练和实践项目。“大 创计划 ”实行项目式管理,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 实践项目三类,分类评审,各类项目数原则上占当年立项总数的 1/3,

学校每年将设立部分定点招标项目。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 自主 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

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 队中每个 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

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 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

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 内蒙古艺术学院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 ”(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负责系统设计、全面部署我校创新 创业教育改革任务,指导完善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等工

作。各学院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为“大创计划 ”主管部门,负责“大创计划  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起草修订“大创计划 ”管理办法,开展创新

创业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核定指导教师工作量和项目学生创新学分;


在项目申报、评审、运行、验收、评奖、展演、专利申请和转让等方 面给予协助指导;为项目搭建交流平台、设备及其他条件;负责“大

创计划 ”年度总结和上报工作。

各学院负责为本学院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一定的技术、场地等条 件支持;负责本学院“大创计划 ”评选和组织实施、 中期检查、结题

验收、资料存档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六条  “大创计划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和学生自愿原 , 12 月底启动申报工作,生与就业服务中心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申报基本条件:

(一)凡对艺术研究与实践有浓厚兴趣、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 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创作、设计、社会实践或自主创业有浓厚 的兴趣的本科生均可参与申报,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学生 组成团队申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二年级本科生,创新训练项目 学生总数为 2— 10 人,创业训练项目或创业实践项目学生总数为 3—5

人。

(二)项目团队成员基本稳定,专业、能力结构较为合理。项目 团队须确定一、二或三年级 1 名本科生为项目负责人,明确每名成员 在项目中的具体任务。任务分配应能体现在共同研究目标下成员间的

分工与协作关系。每位本科生每学年只能申报或参加一个项目。

(三)项目指导教师应由我校在职教师担任,每位教师每年指导 项目不得超过 2 项。创业实践项目,除学校指导教师以外,还须聘请 一位企业负责人或相关领域专家作为企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保证

指导时间,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及时给予学生指导。


(四)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 励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艺术的建设与发展需要进行选题,鼓励来

源于文化产业一线、乡村振兴和社区文化建设的选题。

(五)选题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鼓励开展具有一定 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地应用研究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

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

(六)选题方向正确, 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中,拟突破

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第七条  各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评,择优向学校推 荐,学校对各学院推荐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评定和公示等相

关工作。

1.书面评审

1)创新训练项目应具有创新性,体现题材创新或实践方法创新; 创业训练项目的商业计划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可以进行企业运行模 拟等;创业实践项目要以前期创新训练项目的成果作为基础,其创新

性产品或者服务要能体现出市场前景;

2)项目申请人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商业、行业知识,有工作

热情和持之以恒、顽强拼搏的精神,团队成员要结构合理;

3)选题科学、 内容新颖,具有创新性或市场价值,有助于增强

学生的创新、创造、创业意识和能力;

4)项目设计方案应条理清晰,方法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实践

条件能满足项目要求;

5)预期目标明确;

6)项目实施过程可以使学生得到创新、创业能力的实际训练;


各二级学院对本院学生的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择优推荐部分

项目进入答辩评审环节。

2.答辩评审

1)项目申请人进行陈述,主要阐述项目前期准备、项目的创新 点或市场收益预测、项目实施方案、预期成果、经费预算、项目组成

员分工等;

2)专家提问,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进行答辩,必要时指导

教师可以补充。

3.项目评定

1)按照项目书面内容和答辩成绩, 由高到低确定拟立项项目名

单;

2)对拟立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确定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

3)拟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人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修改、完善申请

书。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终审,终审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项目终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 由学校发文公布,并报自 治区教育厅备案,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项目申 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通知后,应根据答辩评审专家意见,在指导 教师指导下修改完善《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计划任务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不按时提 交者视为自动放弃。进入答辩评审环节而未获得立项的其他项目,可

自主继续项目的研究工作,所需研究经费自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大创计划 ”项目执行期为 1—2 年,项目负责人需在毕

业前完成项目。


第十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以学生为主体,指导教师发挥 辅助作用。参加创新训练项目的学生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创新性 学习, 自主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实践工作、撰写总结报告完成项 目作品;参加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编制商业 计划书,对企业运行过程进行模拟、验证并撰写创业报告;参加创业 实践项目的学生应在学校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的共同指导下,编 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取得相应经济和社会效

益。

第十一条  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 容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根据项目发展需要等原因确实需要变更成 员及项目内容的,需在中期检查结束前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变更 申请表》,阐明具体原因,对变更内容等进行详细陈述,经指导教师和 所在学院分管“大创计划 ”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招生与就业服务

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采取以学院检查、学校抽查的方式进行,各 项目组应提交《内蒙古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

查登记表》和《项目工作进展报告》至学院工作小组。

各学院应召开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会,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对 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将对项目完成情况 进行抽查,对进展不力或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进行督促、给予指导或 予以调整,严重者终止项目;对进展过程中遇到场地、资金、信息和

技术等问题,给予帮助并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学校统筹解决“大创计划 ”项目经费,项目经费专款

专用。项目经费由学校在项目立项后、 中期检查通过后分别拨付总经


费的 1/2。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并接

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自主权属项目组,项目负责人代表项目组在预 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指导教师不得用作其他。经费开支的报销由项目 负责人提出,经指导教师审核、确认,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学院 分管“大创计划 ”领导签字后, 由二级学院指派专人负责收齐本院项 目经费报销材料,到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 续。对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经费预算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经 费预算变更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并签字、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通过后,方可进行经费变更使用。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图书资料费、设 计制作费、论文版面费、劳务费、办公用品购置费、专用材料费、印 刷费、学术会议或调研差旅费、租赁费、计算机耗材等支出,不得用

于餐费、汽油费等支出。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事迹报告会,交流 创新创业经验;每年从结题的项目中选择部分优秀项目,在招生与就 业服务中心公众号上进行成果展示。推荐优秀项目成果参加全国大学 生创新论坛和以“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为主的创新创业赛事, 对有应用前景的项目,推荐其入驻学校的众创空间进行孵化, 同时积

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应用性成果。

第十六条 “大创计划 ”项目团队应积极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赛事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 ”等活动。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七条  提前完成项目预期目标、取得较突出成果的项目,项

目负责人可以申请提前结题。在项目中期检查结束后, 由项目负责人


提出书面结题验收申请报告,详细阐述项目的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果, 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批准, 由学校进行

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需延期,须在应结题日期前 30 天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报告,详细阐明延期理由,经指导教 师、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同意,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批 准, 由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延期期满后仍不能结题的项目,视

为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因故主动要求终止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终止申请报告, 详细阐明终止理由,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同

意,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由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对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执行不力、工作 无明显进展、经费使用不当者,领导小组可视情况终止该项目。该项 目组成员不得再次申请或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 师两年内不得担任“大创计划 ”项目指导教师。终止项目的经费不予

继续下拨,并酌情收回已下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项 目结题申请表》、项目工作报告和项目成果。各二级学院组织专家组审 议项目结题材料,答辩评审后给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

通过两类。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的项目进行答辩 评审,给出成绩。成绩按照百分制计算,答辩成绩 90-100 分的为优秀 项目,80-89 分的为良好项目,60-79 分的为合格项目,59 分以下为不

合格项目。答辩成绩为优秀的项目,其项目指导教师为“大创计划 


优秀指导教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为参与师生 颁发结题证书,为参与学生登记创新创业学分,为优秀指导教师颁发

证书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参加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结论应为不

合格:

(一)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二)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没有完成预期目标或擅自改变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的。

第六章  指导教师的条件与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工作小组要推荐责任心强、学风正派、治学 严谨、近期成果突出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优先推荐具有企业挂职经

历或双师型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二十五条  学生根据项目需要可跨院系聘请指导教师,创业实 践项目还需从校外聘请一位企业负责人或相关领域专家等作为企业指 导教师。每个创新训练项目指导教师不得超过 2 人,每个创业训练项 目指导教师不得超过 3 人,每个创业实践项目指导教师不得超过 5 人,

同一学科, 同一专业导师只限 1 人。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在项目执行的各个阶段,要认真履行指导 职责,认真指导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要加强过程指导,定期组织学 生讨论和交流,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指导教师 有责任推荐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创新性的研究论文公开发表,有责任推

荐优秀的创业实践项目成果落地。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申请、 中期检查、项目结题等重要节点,指

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完成项目申请书、 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


研究论文等。在项目组学生遇到困难时,要积极鼓励学生勇于面对、

努力拼搏,解决、化解或转化困难,完成项目。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团队成员,按照《内蒙古艺术

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转换管理办法》(文件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主要参加者可提出申请, 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学生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审查,作为学年

论文或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

第三十条  项目指导教师的工作按照超课时标准计工作量。指导 完成一个校级项目计 8 学时;指导完成一个自治区级项目计 10 学时; 指导国家级项目计 12 学时。学时计入本人超课时教学工作量,年底由

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统计核准后,报送人事处计发相应津贴。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院每年均应编制“大创计 ”年度进展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整体概况、教育教学改革探索、项目组织实施与管 理、支持措施和实施成效等,学院年度报告报学校招生与就业服务中

心备案。

在项目计划实施中,凡是属于涉密范围的,均按照相关保密法规

执行。本办法由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