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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队伍】内蒙古艺术学院干部日常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31 09:15:2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我校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考核,是指除年度考核、个别提任考察、换届(任期)考察外,综合运用巡察、审计、督查等方法,对领导班子和干部日常表现进行的动态性、经常性考核。

  第四条  日常考核遵循突出重点、简便易行,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整合资源、综合运用的原则。

第二章 日常考核主要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巡察组巡察。由校党委抽调人员组成巡察组对被巡察部门领导班子现状、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表现进行了解,在形成巡察工作报告的同时,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校党委监察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或离任审计,在形成审计报告的同时,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执行情况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七条  重大事项督查考核。根据校党委的指示、批示,由校党委各职能部门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我校重大决策部署方面的情况进行督查,形成专项考核报告,对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有关成员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八条  重大事件考核。在发生重大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由校党委派出相关事件调查组,通过实地考察、个别谈话、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事发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应对重大或突发事件时的立场态度、组织协调、工作作风、处置效果等方面的表现,特别是处理复杂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进行跟踪考核,形成专项考核报告,对领导班子及其有关成员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九条  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考核。每年选取部分部门或单位,由校党委组织统战部派出考核组,通过参加领导班子工作会议、专项调查等方式,对领导班子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情况,重大事项决定、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专项考核报告,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情况考核。由组织统战部牵头,纪委办公室和各二级单位党组织配合,对各部门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考核。通过参加会议和选取一定数量不同层级的干部进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召开民主生活会的部门单位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党组织领导班子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自身存在问题和矛盾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专项考核报告,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信访、举报问题查核。有关职能部门接到涉及领导干部的信访或举报时,应当认真核查,查实作出结论后,形成信访、举报问题查核报告,对领导干部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社交圈、生活圈考核。有关职能部门接到涉及领导干部生活作风、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信访或举报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领导干部社交圈、生活圈情况查核报告,对领导干部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转任、调任考核。领导干部在转任或调任后的三个月内,由校党委组织统战部派出考核组,通过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对领导干部离任前的现实表现进行考核,形成离任考核报告,对领导干部作出分类评价意见。

第三章 日常考核结果形成和运用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形成。日常考核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适时作出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形成专项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对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作出如下分类评价及处理意见:

  (一)对被考核领导班子的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三个等次;

  (二)对被考核领导干部的评价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种意见;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对被考核对象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建立考核档案。有关职能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5日内,将考核报告送交校党委组织统战部立卷归档,分别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中,要充分运用日常考核结果。

  在干部交流任职、提任考察和换届(任期)考察材料中,要充分体现日常考核评价意见。

  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工作中,应当及时办理落实日常考核评价意见。对在日常考核中发现问题的领导班子,应当谈话提醒、督促整改;对发现问题的领导干部,应当视情况进行函询或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或依法依纪予以查处。

  日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由校党委组织统战部定期进行分析,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日常考核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校党委组织统战部牵头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形成领导有力、协调顺畅、运转高效、群众参与的工作体制机制。

第十八条  参与日常考核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考核对象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